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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理该案。法院认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小区内的电梯是否属于公共设施,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但是,如果电梯的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那么电梯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等事宜,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换言之,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决定小区内的电梯是否属于公共设施,否则就涉嫌违法。

因此,物业公司在电梯梯运行过程中,应当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并且在公示栏上予以公示。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电梯作为商业广告使用,则涉嫌侵侵犯业主的知情权。此外,物业公司在收取电梯费时,应当明确告知业主电梯的具体位置,不得私自占用、挪用电梯。

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拒绝收取电梯费。如果物业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编》第七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第三人,无权请求返还;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属于李某个人财产。

因此,李某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海峡导报)(新华社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