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人深省!腾讯商业顾问刘润老师:悍匪张绑架富豪李的儿子要赎金,谁对谁错?
也许你会说,当然是绑匪张的错啊~
无论从道德,法律还是从情理上讲,都是绑匪张的错啊。
那么,是不是这样的呢?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香港超人李首富儿子被张X强绑架;
首富李用10.38亿赎回了儿子~
张与李下面的这段对话,发人深省。
绑匪张:你为什么这么冷静?
首富李:因为这次是我错了。
我在当地知名度这么高,但是一点防备都没有,比如我去打球,早上5点多自己开车出门,在路上几部车就可以把我围下来,我要仔细检讨一下。
李首富的这个观点,正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三种对错观中的商人的对错观。
我们用一个例子讲明白这三种对错观。
坏人A诱骗好人B进入C的没有锁门的工地,并失足摔死了,请问这是谁的错?
法学家会说这当然是A的错,这就是蓄意谋杀,还有什么好讨论的?
是的,如果证据确凿,在法学家眼中,这就是A的错。但是这种大快人心的对错观不一定能避免类似的案件再度发生。
法学家做不到的事情,经济学家也许能做到。
经济学家说是谁的错?
经济学家是这样考虑的,整个社会为避免B被A诱骗进入C的工地,要付出的成本比C把工地的门锁上的成本高得多,虽然惩罚C会让其觉得冤,但以后所有工地的拥有者就会把门都锁上,于是这样的事情会大量减少。
经济学家是从社会总成本的角度来判断一件事的对错在谁。
虽然有时候这样的判断看上去不合理,但会比从纯粹道义的角度更有效果。
商人这样想:不管是A的错还是C的错,B都死了,不管让谁承担责任,B都无法起死回生。
从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B只能怪自己,也许B在生命的最后一刻会想这是我的错,我不该蠢到被A诱骗至此。
三种对错观并无高下:
如果只是单纯评论事实,可以采用法学家的对错观。
如果是政策制定者,可以选择经济学家的对错观。
如果是事关自己,建议选择商人的立场。
因为自己的损失最大。谁损失大,就是谁的错。
《底层逻辑》中提到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为什么在酒桌上,领导非要逼下属喝酒?如果不喝,就是不给他面子,就要大发雷霆。
这本质上来说,启示是一种服从性测试。
就是看你是不是无条件服从我,不管我的要求是不是无理的。
只有你无条件服从我,日后的工作才好进行。
一切都是服从性测试,小事你服从了我,大事你才能听我的,领导才让你干了这杯酒,管你难不难受。
《底层逻辑》中讲了一种概率思维:从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比如,假设把95%的概率定义为成功,有一件事的成功率为20%。是不是重复5次就能成功?答案是否。
通过概率的公式计算,这件20%成功率的事情,需要连续做14次,成功概率才能到95%。换句话说,把一件成功率为20%的事,你重复14次,大概率能成功。
个人或企业要取得成功,要具备底层逻辑,最终要形成商业的闭环!
普通人:思维碎片化,完全没有逻辑。
低阶人:思维没有闭环,思考有一定逻辑。
中阶人:思维有闭环,思考有逻辑。
高阶人:能跳出现象看本质,找到事物运行的规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开悟人:始终保持犀利的眼光和视角,不断打破自己,用开放的心态接纳一切人和事。
1994年,一位深度思考者,决定开始创业。他在纸上,写下了创业必须面对的一些变量:客户体验;流量;供应商;低成本结构;更低的价格。
什么带来了客户体验?更低的价格。谁都想用更低的价格,买到更多更好的商品。什么带来了更低的价格?低成本结构。成本低,价格才可能低。什么带来了低成本结构?规模效应。
向供应商进更多货。怎样才能向供应商进更多货?巨大的流量,足够的用户。什么带来了巨大的流量?更好的客户体验。
有趣的事情发生了。从客户体验出发,经过因果链不断增强,最后回到客户体验,一个正向循环的闭环出现在纸上:
这位深度思考者如获至宝,这位深度思考者,就是亚马逊的创始人:杰夫·贝佐斯
勤劳真的能够致富吗?答案很残酷:不能!
劳动创造财富,但劳动本身并不能分配财富。创造财富不叫赚钱,分配财富才叫赚钱。很多人辛辛苦苦工作365天,却赚不到多少钱,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掌握财富分配权。
真正赚钱的人是谁?是那些掌握资源分配权的人:苹果掌控了资源,富士康再牛也只能给它打工,资本掌握了生产资料和资源,所以老板就是要比员工赚钱。
为什么高铁站、机场一碗面要几十上百?
这些地方的人都拥有极强的消费能力,导致大量奢侈品入驻,推高了房租。你不租大把的企业排队等着,因为稀缺导致了食品价格飙升。
机场牢牢掌握着财富分配权,赚得盆满钵满。
 
财富分配权这样的透彻洞察,《底层逻辑》中还有很多,如果你也想像商业顾问一样,透视世界的底牌,点击下方看一看,购买由俞敏洪力荐的《底层逻辑》,相信我,这本书非常不错,链接就在这里,赶紧拿下。

法律案例

案例一:因为与前妻离婚多年,淫欲难耐的父亲,竟然将魔爪伸向自己的亲生女儿。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9月1日从枞阳县法院获悉,虽然被告人曹建最后强奸未遂,但其违背伦理道德,法院仍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曹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曹建与前妻因感情不和离异近十年,女儿一直由曹建抚养。2015年暑假,上高中的女儿小花放假回家。一天晚上,小花在床上玩手机,当看到父亲进入房间时便立即将手机藏匿身下。曹建见状便斥责小花整天不好好读书就知道玩手机,导致手机费过多。小花未予辩驳,当即曹建便掀开小花身上的被子欲抢夺手机查看。

当曹建看到小花已经发育成熟的身体,遂起歹意,抱住年仅15岁的小花便欲奸淫。后因小花极力反抗,曹建才未得逞。后小花将此事告之母亲,曹建才因案发被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虽然曹建犯罪未遂,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曹建侵害的对象是其亲生女儿,行为有悖纲理伦常,社会影响恶劣,酌情又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列二:法院今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常铠霖有期徒刑3年半。另外,因将被害人丁女士所穿内裤扔掉,二中院终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目前,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常银生已经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表示,这件事每次提及,对丁女士都是一种伤害。“她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施暴事件特型演员涉嫌强奸书画爱好者

2014年5月26日,本报曾报道常银生涉嫌强奸一事,当事人丁女士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她是房山人,从小就喜欢书画。2013年冬天,她在朝阳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认识了常银生。

丁女士说,“他说他是特型演员,在很多电影中演过角色,我们互相留了微信号。他书法写得不错,在圈内小有名气。我此后和他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事发一周前,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联系丁女士,说希望她和常银生一起在书画院聚个餐,“书画爱好者一起聚会并不少见。”丁女士说,她没有多想,就欣然赴约。

2014年5月25日下午4点多,丁女士开车从方庄桥附近接到常银生后,一同赶往位于大兴区科苑路甲18号的北京天玺书画院。

丁女士说,当晚从7点多到9点多,3人都喝了酒。晚上9点40分左右,她吃完饭去卫生间,出来后就被常银生抱住了,并被其带到紧挨着卫生间的一个卧室内。当时她一直大喊救命,“没有人来救我……之后他拿出手机不停地拍照。”事发后,丁女士在朋友的建议下报了警。

最新进展因强奸未遂常银生被判3年6个月

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特型演员常银生强奸案一审判决已经下达,常银生因强奸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此案中,帮助破坏案发现场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曾是一名民警)也已经被判刑。

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常银生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其间,被告人常银生强行对丁女士一些部位拍摄裸照。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常银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受害人婉拒采访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

苏律师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这件事每次提及,对当事人丁女士来说都是一种伤害,所以开庭的时候,她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现在她心里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丁女士通过律师之口,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苏律师说,当天审判的时候,法院先审理的是刑事部分,对于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

案件揭秘书画“院长”指使手下藏匿强奸证据

51岁的王某永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朔州市人,农民。在多名证人及受害人丁女士证言中显示,他们平时称呼王某永为王院长,冯某则是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经理。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冯某则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后两人都被取保候审。

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5日22时许,王某永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银生强奸后,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内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丁某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某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王某永曾供述,当晚吃完饭后,他到画室写字。写完后到院里看见冯某,就问常老师和丁老师怎么还不过来,冯某说姓常的走了。他看见丁女士的车还在院里,就问丁女士在哪,冯某说可能在北侧房间里。两人就一起去了北侧房间。

王某永说,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枕巾、毛巾,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他问怎么了,丁女士说:“老常欺负她,给她拍照,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永表示,因为他在进屋时踩到了呕吐物,就在地上一个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着不好,就把那个东西拿出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没多想就将内裤扔在大门南侧的垃圾桶里了。后来他给冯某打电话,让他去把内裤再扔远点。

冯某称,王某永让他把垃圾桶里的内裤扔到院外的排水沟里,他找到内裤后,看到垃圾桶南侧有一个黑色垫子,就把内裤藏在垫子下面了。

民警在查证常银生强奸案时,发现王某永、冯某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后将两人抓获。

干扰司法书画“院长”及手下终审获刑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院一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永不服上诉。他表示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某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且内裤并非证据,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查明,王某永目睹丁某所处状况,并在丁某告知其自己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某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上述事实有王某永、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藏匿受害人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永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影视一级演员,周恩来的扮演者。曾出演电影《延安保育院》和《共和国不会忘记》。

案发前,常银生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国际书画频道总编辑,星艺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总经理,北京天玺书画院艺术顾问。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法律案例

案例一:因为与前妻离婚多年,淫欲难耐的父亲,竟然将魔爪伸向自己的亲生女儿。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9月1日从枞阳县法院获悉,虽然被告人曹建最后强奸未遂,但其违背伦理道德,法院仍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曹建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曹建与前妻因感情不和离异近十年,女儿一直由曹建抚养。2015年暑假,上高中的女儿小花放假回家。一天晚上,小花在床上玩手机,当看到父亲进入房间时便立即将手机藏匿身下。曹建见状便斥责小花整天不好好读书就知道玩手机,导致手机费过多。小花未予辩驳,当即曹建便掀开小花身上的被子欲抢夺手机查看。

当曹建看到小花已经发育成熟的身体,遂起歹意,抱住年仅15岁的小花便欲奸淫。后因小花极力反抗,曹建才未得逞。后小花将此事告之母亲,曹建才因案发被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虽然曹建犯罪未遂,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曹建侵害的对象是其亲生女儿,行为有悖纲理伦常,社会影响恶劣,酌情又应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列二:法院今年5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常铠霖有期徒刑3年半。另外,因将被害人丁女士所穿内裤扔掉,二中院终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

目前,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常银生已经向二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表示,这件事每次提及,对丁女士都是一种伤害。“她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施暴事件特型演员涉嫌强奸书画爱好者

2014年5月26日,本报曾报道常银生涉嫌强奸一事,当事人丁女士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她是房山人,从小就喜欢书画。2013年冬天,她在朝阳观音堂举办的一次书法笔会上,认识了常银生。

丁女士说,“他说他是特型演员,在很多电影中演过角色,我们互相留了微信号。他书法写得不错,在圈内小有名气。我此后和他偶尔通过微信联系,都是谈论和艺术有关的事。”

事发一周前,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联系丁女士,说希望她和常银生一起在书画院聚个餐,“书画爱好者一起聚会并不少见。”丁女士说,她没有多想,就欣然赴约。

2014年5月25日下午4点多,丁女士开车从方庄桥附近接到常银生后,一同赶往位于大兴区科苑路甲18号的北京天玺书画院。

丁女士说,当晚从7点多到9点多,3人都喝了酒。晚上9点40分左右,她吃完饭去卫生间,出来后就被常银生抱住了,并被其带到紧挨着卫生间的一个卧室内。当时她一直大喊救命,“没有人来救我……之后他拿出手机不停地拍照。”事发后,丁女士在朋友的建议下报了警。

最新进展因强奸未遂常银生被判3年6个月

丁女士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苏先生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特型演员常银生强奸案一审判决已经下达,常银生因强奸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此案中,帮助破坏案发现场的北京天玺书画院王某永(曾是一名民警)也已经被判刑。

5月20日,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常银生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机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果,其间,被告人常银生强行对丁女士一些部位拍摄裸照。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常银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常银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受害人婉拒采访希望施暴者受到惩罚

苏律师告诉法晚(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这件事每次提及,对当事人丁女士来说都是一种伤害,所以开庭的时候,她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现在她心里希望这件事赶快过去,让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

丁女士通过律师之口,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苏律师说,当天审判的时候,法院先审理的是刑事部分,对于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

案件揭秘书画“院长”指使手下藏匿强奸证据

51岁的王某永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朔州市人,农民。在多名证人及受害人丁女士证言中显示,他们平时称呼王某永为王院长,冯某则是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经理。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冯某则于2014年5月28日被羁押,后两人都被取保候审。

大兴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5月25日22时许,王某永在北京天玺书画院内,在丁女士告知自己被常银生强奸后,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内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丁某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某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王某永曾供述,当晚吃完饭后,他到画室写字。写完后到院里看见冯某,就问常老师和丁老师怎么还不过来,冯某说姓常的走了。他看见丁女士的车还在院里,就问丁女士在哪,冯某说可能在北侧房间里。两人就一起去了北侧房间。

王某永说,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枕巾、毛巾,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他问怎么了,丁女士说:“老常欺负她,给她拍照,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永表示,因为他在进屋时踩到了呕吐物,就在地上一个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着不好,就把那个东西拿出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没多想就将内裤扔在大门南侧的垃圾桶里了。后来他给冯某打电话,让他去把内裤再扔远点。

冯某称,王某永让他把垃圾桶里的内裤扔到院外的排水沟里,他找到内裤后,看到垃圾桶南侧有一个黑色垫子,就把内裤藏在垫子下面了。

民警在查证常银生强奸案时,发现王某永、冯某向公安机关隐瞒事实,后将两人抓获。

干扰司法书画“院长”及手下终审获刑

大兴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法院一审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1个月。一审判决后,王某永不服上诉。他表示当时不知道扔掉的是丁某的内裤,也没有指使冯某将内裤扔掉,且内裤并非证据,请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二中院查明,王某永目睹丁某所处状况,并在丁某告知其自己被强奸后,将放置于案发地的丁某内裤带出屋外丢弃,后又指使冯某将该内裤再行丢弃,上述事实有王某永、冯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永、冯某藏匿受害人内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符合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永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常银生是河南省人,高中文化,艺名常铠霖,影视一级演员,周恩来的扮演者。曾出演电影《延安保育院》和《共和国不会忘记》。

案发前,常银生为国际商影务电视台副台长,国际书画频道总编辑,星艺国际影视传媒文化公司总经理,北京天玺书画院艺术顾问。

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4个法律案例

100-200字可以吗?

法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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