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保险欺诈”,后果很严重】案例简介:消费者任某于2018年在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2019年任某因驾驶三轮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脸部受伤、胸部受伤,事故发生后任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出险人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及牵引违法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无有效行驶证,同时任某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关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无有效行驶证”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出具拒赔意见。
【案例分析】
客户所投保意外险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明确写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包括:没有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等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耗损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风险提示】
如果要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要有驾驶证,机动车要有行驶证,并且机动车是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非常重要,只有守法,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通讯员:王旭)

走在路上与他人擦肩而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过要是两个人走着走着撞到一起,一方还因此摔倒受了重伤,伤者要求得到对方的赔偿,这时候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二审驳回了撞人者拒绝赔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判决。

走路相撞后,伤者索赔33万元

2020年6月的一天,老汪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一脚踏上人行道,恰逢阿娣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碰,阿娣趔趄倒地。

这一摔可不轻,阿娣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老汪赶忙拨打110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阿娣去医院检查。

经诊断,63岁的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有余。期间,阿娣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阿娣认为,她当时是正常行走,突然被一边向另处张望、一边急行的老汪撞倒在地,因此才骨折住院治疗,老汪的行为构成对她健康权的侵害,老汪应当赔偿。

但老汪认为,根据二人的走路方向及当时的道路监控,撞到阿娣的并非老汪,而是另有其人,可能是当时快速经过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路人,且阿娣骨折与其本身有骨质疏松有关,故拒绝任何赔偿。

阿娣遂将老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阿娣、老汪均是正常行走,但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碰,阿娣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

对于阿娣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阿娣、老汪各半承担。老汪认为是第三人造成阿娣倒地受伤,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经核定,阿娣的合理损失为27.4万余元,一审法院遂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责任各半,撞人者需赔13.7万元

老汪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老汪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老汪与阿娣在人行道上发生相碰,而是案外人与阿娣发生了身体碰撞。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阿娣提交了从公安局接警平台调取的报警录音,报警人正是老汪。阿娣认为这个录音可以证明事故的原因是双方在路口相撞,自己的伤情是由她与老汪相撞引起的。

在听到录音后,老汪又改口称实际情况为三个人之间的碰撞,案外人是直接肇事者,一审法院直接免除了直接肇事者的责任,将责任归责于做好事的老汪是错误的。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阿娣倒地受伤是否是与老汪相撞造成的,阿娣受损费用是否应当由老汪承担相应的份额。

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110报警处登记表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内容,可以明确老汪和阿娣发生了碰撞,阿娣的伤也的确是老汪导致的。老汪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阿娣相撞,阿娣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因此,老汪本案中的诉辩称意见明显与在案事实相悖,属于其逃避、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之说辞,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双方责任各半并无不当。

本案中,老汪撞倒阿娣使其受伤,致其损失,阿娣亦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予减轻老汪的侵权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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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闻晨报